所有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,無論是私人或公眾公司的所有事務均受公司條例監管。經營特種業務的公司,例如銀行、接受存款、貸款公司、保險、股票經紀及商品交易等,則各另有獨立法例監管。
玆列出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些特點如下:
登記手續
成立公司的第一步是為公司選擇一個名稱,而該名字切不可與已開設的有限公司名稱相同。任何人士均可以新登記公司的名稱與一間前已登記公司的名稱「太相似」為理由,而提出抗議。這可能導致該新公司需於登記後12個月內更改名稱。
公司登記時,必須向公司註冊官呈交一份公司章程及組織細則與陳述書,並繳付註冊費及根據註冊資本金額徵收的資本費。公司註冊官通常需要約一星期時間處理申請事項,並發出公司註冊証書。
私人公司並無最少資本限制,由2004年2月13日起每間私人公司必須最少有一名股東和一名董事,這些人士無須為香港居民。公司如非屬於一個上市公司集團的成員,
可委任其他私人公司為其董事。
公司必須聘任一名秘書,該名人士可以同時是公司的董事,並須通常居住於香港。一個法人團體,如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設在香港,亦可以受聘為公司秘書。
公司必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,所有政府書信、法律文件及通知均將送達該處。註冊辦事處的地址可以有別於營業地點。
申報及公開公司資料規定
根據公司條例,一間公司必須遵守若干申報及公開公司資料規定,包括: